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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时间:2024/03/07 发布者: 浏览次数:5835次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天津滨海新区法院 2024-02-28 17:30 天津

 

悬 赏 公 告

 

(2023)津0116执25451号

本院在执行天津自贸试验区天保津铁物流有限公司申请王亚龙、天津众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天津众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亚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天津众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新港大道156号3号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8MA05RCEU61。

法定代表人:王亚龙,职务:总经理。

王亚龙.jpg

被执行人:王亚龙,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双城市杏山镇仁和村七委,公民身份号码:23018219890215587X。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依据:(2023)津0319民初1011号

执行标的额:136596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16060元。

 

悬赏信息

悬赏金额: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查证属实并据此实际执行到位后,按照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金额的5%向举报人支付赏金。

悬赏期限: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执行完毕。

悬赏条件:

(一)举报人所提供的财产线索真实且系合法取得;

(二)举报的财产线索不属于申请执行人已经提供的、被执行人已报告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构已经掌握的范围;

(三)如有需要,举报人需积极配合、协助后续的财产核实、处置等工作;

(四)悬赏金的领取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及法律的禁止规定。

下列人员不得领取悬赏金:

(一)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代理人;

(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与上述(一)、(二)项人员串通的人员;

(四)其它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人员。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条件的举报人,在执行到位款项符合发还申请执行人条件时一并支付给举报人。奖金均含税,需提供相应完税发票。

 

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夏法官

联系电话:022-25231219

联系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北塘鑫盛商务园1号楼

 

本院郑重承诺

本院安排专人负责举报人的举报工作,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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