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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时间:2024/03/07 发布者: 浏览次数:5988次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天津滨海新区法院 2024-02-01 16:21 发表于天津

 

悬 赏 执 行 公 告

 

(2022)津0116执恢5936号

本院在执行天津自贸试验区天保津铁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天津众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天津众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天津众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新港大道156号3号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8MA05RCEU61。

法定代表人:王亚龙,职务:总经理。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依据:(2021)津03民终6503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额:40144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42545元。

 

悬赏信息

悬赏金额: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查证属实并据此实际执行到位后,按照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金额的5%向举报人支付赏金。

悬赏期限: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执行完毕。

悬赏金领取条件:

(一)举报人所提供的财产线索真实且系合法取得;

(二)举报的财产线索不属于申请执行人已经提供的、被执行人已报告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构已经掌握的范围;

(三)如有需要,举报人需积极配合、协助后续的财产核实、处置等工作;

(四)悬赏金的领取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及法律的禁止规定。

下列人员不得领取悬赏金:

(一)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代理人;

(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与上述(一)、(二)项人员串通的人员;

(四)其它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人员。

悬赏金领取方式:

对于符合条件的举报人,在执行到位款项符合发还申请执行人条件时一并支付给举报人。奖金均含税,需提供相应完税发票。

 

联系方式

联 系 人:于法官电    话:022-63366156联系地址:滨海新区洞庭北路(北塘)鑫盛商务园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邮政编码:300451

 

本院郑重承诺:

本院安排专人负责举报人的举报工作,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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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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