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也称为关联公司,是指企业之间为达到特定经济目的通过特定手段而形成的企业之间的联合。此处所谓特定的经济目的,是指企业之间为了追求更大的规模效益而形成的控制关系或者统一安排关系;特定的手段则包括通过股权参与或者资本渗透、合同机制或者人事链锁、表决权协议等各种手段以达成干预之目的;企业之间的联合则指的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之间的联合,从而把营业部、分公司等不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分支机构的情形予以排除。在学理上,由于关联方式的不同,关联企业可以分为事实上的关联企业和合同上的关联企业。事实上的关联企业是通过控股方式建立起关联关系的企业,而合同上的关联企业则是以签订合同的方式建立起关联关系的企业。实践中对于关联企业的认定较之于学理要严苛一些,一般说来,关联企业是否需要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取决于企业之间的控制程度。基于不同的法律文化和社会环境,各国判断关联企业的标准并不一致。
2.关联公司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要件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必须满足三个要件:第一,主体要件。只有公司的债权人能够提起法人人格否认之诉,其余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即便与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得主张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第二,行为要件。须有股东实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第三,结果要件。股东滥用权利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相应地,对人格混同的关联企业适用法人人格否认也应当依循这几个要件。
3.关联公司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要件
关联企业是指企业之间未达到特定经济目的通过特定手段而形成的企业之间的联合。关联企业之间存在着较一般企业更为紧密的联系,所以也就更容易滋生人格混同等弊端。关联企业的人格混同模糊了独立企业法人之间的界限。本来关联企业只是一定规模的企业联合,是单体企业组成的企业群体,尽管关联关系可能会使企业在经济生活中丧失一定的自主性,但它们在法律上的地位却依然各自保持独立。对于关联企业的债权人而言,企业本应以其各自所有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但由于人格的混同,几乎无从辨别关联企业各自所有的财产。法人财产不再径渭分明,在关联企业之间随意移转,于是很容易导致债权人的权益落空,故而需要法律予以规制。只要人格混同的关联企业满足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三个要件,就可以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来规制关联企业。对于人格混同的关联企业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来说,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主体要件,唯有债权人可得诉请对关联企业进行人格否认;(2)行为要件,关联企业之股东假借人格混同滥用法人独立地位;(3)结果要件,唯有否认关联企业的法人人格方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满足前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方能够对关联企业的人格混同适用法人人格否认。
4.我国法人人格混同的主要表现形式
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法人人格混同现象主要有以下几种:
(1)母公司滥用对子公司的控制关系而引起的母公司与子公司的人格混同。母子公司是指公司之间存在控股关系、控制关系而使各具法人地位的公司连为一体的公司集团。随着公司集团化趋势的加强,与设置不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分公司相比较,母子公司的投资模式因其有利于降低经营风险而被广泛采用。但在经营过程中,母公司常会利用其控制地位,任意指挥子公司的经营活动,调动子公司的财产,调整子公司的经营利润,侵犯了子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导致母子公司人格混同。
(2)控股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导致公司与控股股东人格混同。由于我国缺乏相应的制衡法律制度,在公司的运作过程中,控股股东常常利用其资本占据表决优势,在关联交易中任意转移公司的财产、利润,使公司意志和股东意志化二为一,公司丧失其法人人格独立于股东的特性。这种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在公司内部损害少数股东的利益,在公司外部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3)相互投资引起的人格混同。在相互持股的情况下,一方持有的对方的一部分股份,很可能是对方出资给自己的财产,若这部分股份达到了控股的程度,则表面上相互独立的两个公司,实际上是一个有机整体。
(4)法人组织机构等方面的混同导致不同公司的人格混同。相互之间不具有控股关系且均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公司,因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关联关系,如同一投资者组成的数个公司,也有可能出现组织机构、财产、经营等方面的混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是其典型代表。这种混同,使得不同的公司相互任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5.法人人格混同的认定标准
从静态上讲,公司具有独立人格的前提是公司具有独立财产,所以认定公司是否有独立财产是判断公司与股东或者关联公司之间是否会构成人格混同的标准。从动态上讲,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是建立于公司在经营中严格贯彻分离原则的基础上,是否贯彻财产、利益、业务、组织机构等方面的分离,是判断是否构成法人人格混同的标准。所以,认定公司法人人格混同,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首先,财产是否混同。若公司与股东或者关联公司之间拥有相同财产,相互之间的资产任意转移,或者公司财产没有记录或记录不实,公司帐簿与股东或关联公司帐簿混同使用,无法认定公司的财产,影响到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物质基础,则可认定法人格混同。
其次,业务和利益分配是否混同。若公司与股东或者公司的关联公司的业务不分离,从经营过程无法判断业务的真正归属,或者相互之间经营的收益不加区分,任意配置,也应认定为公司人格混同。
再次,公司的组织机构是否混同。若具有公司管理人员相同、工作人员相同或任意调动、同一场所办公等情形,可认定公司的组织机构混同。一般情形下,组织机构的混同会导致公司的财产、业务、利益分配的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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